2025年12月22日 星期一

美國法律制度的缺陷:從犯罪心理學角度的探討

 


2025 年 11 月,美國芝加哥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案件:一名 50 歲男子 Lawrence Reed,擁有多達 72 次逮捕紀錄,卻仍在社會上自由行走。他在芝加哥地鐵藍線列車上,涉嫌潑灑汽油並點燃一名 26 歲女子,導致受害者全身嚴重燒傷。此案不僅揭示了個人暴力的殘酷,更暴露出美國法律制度在處理「慣犯」與「公共安全」之間的失衡。

一、案例的象徵意義

Reed 的案例並非孤立事件,而是美國司法系統長期存在的問題縮影。72 次逮捕紀錄本應足以讓社會認定其為高危險人物,但他卻因制度上的寬容與監管不足,得以在短期拘留或假釋後重返社會。最終,這種「制度性失效」讓一名無辜女子付出了慘痛代價。

二、犯罪心理學的視角

犯罪心理學指出,第一次犯罪往往是心理上最難跨越的障礙。人類在社會化過程中建立了道德與法律的「心理防線」,初次犯罪需要突破恐懼、羞恥與自我認同的衝突。然而,一旦跨越這道防線,後續犯罪的心理門檻便會逐漸降低。

  • 去敏感化:第一次犯罪後,恐懼感減弱,行為逐漸常態化。

  • 合理化:犯罪者會以「環境逼迫」、「並不嚴重」等理由自我辯解。

  • 技能累積:每次犯罪都讓行為更熟練,逃避偵查的能力更強。

  • 身份認同:當犯罪成為生活的一部分,個人逐漸接受「我就是罪犯」的角色。

Reed 的 72 次逮捕紀錄正好印證了這一心理學理論:犯罪已成為其生活常態,法律的寬容反而助長了其行為模式。

三、美國法律制度的缺陷

美國司法制度強調「人權」與「矯正」,但在實務上卻出現以下問題:

逮捕不等於定罪:許多逮捕案件因證據不足或程序問題而撤銷,導致犯罪者未受實質懲罰。

根據美國司法統計局(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)和相關研究,僅有少數報告犯罪案件最終導致定罪。例如,在嚴重犯罪中,從報告到警察到最終定罪的比率僅約2-4%。在聯邦層級,約8-10%的重罪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撤銷(dismissed),許多因證據不足或程序問題而未進入審判階段。即使起訴後,重罪被告中有約32%未被定罪(包括撤銷或無罪)。

刑期並非累加:即使多次定罪,刑期常以「同時執行」(concurrent sentences)方式處理,實際服刑時間大幅縮短。

美國聯邦和州法院常允許多項罪名刑期同時執行,尤其當罪行相關時。這導致多次定罪者實際服刑時間遠低於累加總和。雖然缺乏全國性精確統計顯示「同時執行」的比例,但司法實務中,這是常見做法,用以避免過長刑期並減輕監獄壓力。假釋與監管不足:為減輕監獄壓力,許多慣犯獲得假釋或電子監控,但缺乏嚴格追蹤。

假釋和緩刑(probation/parole)違規常導致監獄回歸,但監督不足是主要問題。

全國範圍內,監督違規(包括技術違規和新犯罪)每年導致約35萬人入獄。假釋違規中,許多僅因技術違規(如違反宵禁或藥物測試失敗)而被撤銷,顯示追蹤和支持資源不足。公共安全被忽視:制度過度偏向保護犯罪者的權利,卻忽略了受害者與社會的安全需求。

美國再犯率(recidivism rate)居高不下,顯示矯正效果有限。

根據司法統計局最新數據,釋放囚犯在5年內約70-77%被重新逮捕,超過80%在10年內至少一次被捕。高再犯率(尤其慣犯)反映矯正計劃參與不足和監督失效,雖然參與教育或職業訓練的囚犯再犯率可降低10-20%(甚至教育程度越高,降低越多,如大學學位近0%),但全國僅少數囚犯參與有效計劃,導致公共安全隱患持續。

四、受害者的人權

法律制度若僅強調犯罪者的人權,卻忽視受害者的安全與尊嚴,便失去了「正義」的核心。受害者有權:

  • 免於傷害:社會應保障基本安全,不被慣犯威脅。

  • 獲得公正:犯罪者應受到合理懲罰,避免再次危害。

  • 尊嚴與支持:受害者的痛苦需被承認,並提供心理與經濟援助。

Reed 案件中,受害者的權利顯然被忽略,因為制度未能阻止一名高危險慣犯再次犯案。

五、改革的必要性

若要讓法律制度「有意義」,必須在「人權」與「公共安全」之間建立平衡。

  • 設立犯罪門檻:第一次犯罪可偏向矯正,但多次犯罪後必須加重懲罰,重建心理防線。

  • 分級制度:對非暴力犯罪者提供教育與矯正,對暴力慣犯則採取嚴格監禁。

  • 透明規則:明確規定「多少次犯罪後必須強制收監」,避免司法過度寬容。

  • 兼顧人權:在懲罰的同時,仍保障基本人權,但不再無限寬容。

六、結論

Lawrence Reed 的案例是一個警鐘:當法律制度過度偏向「矯正」而忽視「懲罰」,犯罪心理的防線便無法重建,慣犯將不斷危害社會。犯罪者固然有人權,但受害者與大眾同樣擁有安全與尊嚴的權利。若制度不能平衡雙方,便失去了「正義」的本質。

因此,美國法律制度必須重新檢視其核心理念:在保障人權的同時,設立明確的犯罪門檻與懲罰機制,讓犯罪者重新感受到心理上的「高牆」。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降低再犯率,恢復社會對司法的信任,並避免下一個無辜者成為制度失效的犧牲品。

2025年12月15日 星期一

美國第二修正案:背後的理據



邦迪海灘光明節槍擊事件

2025年12月,悉尼邦迪海灘的猶太社群在光明節聚會時遭遇恐怖攻擊。兩名男子(據報為父子)攜帶步槍與爆炸物,對毫無防備的群眾展開襲擊。最初報導顯示至少12人死亡,隨後更新至 16人死亡(包括一名攻擊者),另有數十人受傷。這起事件被澳洲政府定性為恐怖攻擊,也是自亞瑟港事件以來最嚴重的槍擊案。它清楚顯示,即使在嚴格控槍的國家,暴力仍可能突破防線,造成大規模死傷。

澳洲案例的啟示

回顧歷史,1996年4月,澳洲塔斯馬尼亞的亞瑟港曾發生震驚全球的槍擊事件。兇手馬丁·布萊恩特持有半自動步槍,在短短數小時內造成 35人死亡、24人受傷。這場悲劇直接促使澳洲政府推行《全國槍枝協議》(National Firearms Agreement),全面限制半自動步槍與散彈槍的持有。雖然此舉在短期內確實降低了槍枝相關犯罪,但也引發爭議:當合法持槍權被全面剝奪,公民在面對突發暴力時失去了即時防衛的能力。

美國第二修正案的精神

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。其核心理念並非鼓勵暴力,而是確保公民在面對威脅時,能夠自我防衛,並防止政府權力過度集中。這種制度設計,正是基於「權力平衡」的思維:當壞人可能持槍時,唯有好人也能合法持槍,才能維持對等。

嚴格控槍州份的數據迷思

在美國,常見的控槍論點是引用「槍枝死亡率」來比較州份。例如,紐約與加州的總槍枝死亡率約為 8–9/10萬人,而德州與佛羅里達則高達 13–15/10萬人。表面上看似控槍州更安全,但深入拆解數據後發現:

  • 自殺佔比超過55%:大部分槍枝死亡並非犯罪受害者,而是自我了結。

  • 犯罪者死亡亦被計入:警察或民眾反擊擊斃罪犯,也被算入「槍枝死亡」。

  • 真實受害者比例僅約35–40%:換算後,德州與佛州的「犯罪受害者死亡率」僅約 5–6/10萬人,與紐約、加州相差不大。

這說明僅以「總死亡數」作為控槍成效的依據,忽略了自殺與犯罪者被擊斃的情況,實際上誤導了公眾。

平衡的概念:對稱與非對稱

在美國歷史上,槍枝常被視為「對稱工具」。例如舊西部的決鬥,往往是 1對1,死亡人數不會超過兩人。現代大規模槍擊事件之所以造成大量死傷,正是因為出現了「非對稱」:一名持槍者面對一群無防備的受害者。若公民能合法持槍並受過訓練,這種非對稱將迅速被壓制,死亡人數自然下降。

「1% 對 99%」的平衡

在探討槍枝政策與社會安全時,「1% 對 99%」的平衡是一個極具啟發性的思維模型。這個概念的核心在於:壞人永遠只佔少數,或許是 1%;而守法公民則是絕大多數,佔 99%。如果社會能夠確保這 99% 擁有合法持槍的權利,並且經過嚴格的訓練與背景審查,那麼壞人所能造成的威脅將迅速被壓制。

在沒有防衛的情況下,壞人持槍會形成「非對稱優勢」,他們能夠在短時間內造成多重傷亡,因為受害者毫無反擊能力。然而,一旦好人也能持槍,這種非對稱就會被打破,轉化為「對稱局面」。壞人可能在第一時間造成有限的傷害,但隨即就會面臨來自四面八方的反擊,最終被消滅。這種動態,正是「1% 對 99%」平衡的具體展現。

更重要的是,這種平衡不僅僅是數字上的比例,而是一種社會心理上的威懾。壞人知道自己屬於少數,若選擇暴力,將幾乎必然面臨迅速的反擊與淘汰。這種高風險會迫使他們重新考量行動,降低犯罪的誘因。換言之,當好人持槍的比例足夠高,壞人便失去了「逃脫」或「獲利」的可能性。

因此,「1% 對 99%」的平衡並不是抽象的理論,而是一種切實可行的安全策略。它強調透過合法持槍權的保障,讓絕大多數公民成為社會的防衛力量,從而壓縮壞人能夠造成的傷害空間。這種平衡,正是美國第二修正案背後的深層邏輯:當壞人可能持槍時,唯有好人也能持槍,才能維持社會的安全與穩定。

案例:教堂槍擊事件

2019年德州「西大道教會」槍擊案中,兇手開槍殺害兩人,但隨即被教會保安人員擊斃,事件在數秒內結束。若無人持槍反擊,死亡人數可能遠超過十人。這正印證了「好人持槍」能有效壓制暴力,避免受害者淪為「坐以待斃」。

槍械只是工具

在討論槍枝管制時,常有人將焦點放在「槍」本身,彷彿只要禁止槍枝,暴力問題就能迎刃而解。然而,這樣的思維忽略了一個根本事實:槍械只是工具,真正決定它是否致命的,是使用者的意圖。

歷史與現實都告訴我們,任何工具若落入惡意之人手中,都可能成為武器。刀子原本是廚房裡的日常用品,但在犯罪者手中卻能造成傷亡;錘子是建築工人的工具,但也可能被用來攻擊他人;甚至汽車,本是交通工具,卻在恐怖分子蓄意衝撞人群時成為大規模殺傷的手段。若僅因為這些工具可能致命,就全面禁止它們,社會將無法正常運作。

槍枝的情況亦然。它本質上是一種防衛工具,能在危急時刻保護無辜者。問題不在於槍的存在,而在於誰握有槍。若是守法公民,經過嚴格的背景審查與專業訓練,槍枝便能成為維護安全的屏障;若是犯罪分子或恐怖分子,即使在嚴格控槍的國家,他們仍可能透過非法管道取得武器。這正是邦迪海灘事件所揭示的殘酷現實:嚴格控槍並未阻止壞人持槍,反而讓好人失去了即時防衛的能力。

因此,將槍枝視為問題本身,並以全面禁止作為解決方案,無異於因噎廢食。真正的關鍵在於建立完善的制度,確保槍枝落入合格且守法的使用者手中。唯有如此,槍枝才能像刀、錘子或汽車一樣,發揮其正當用途,而不是被誤解為暴力的根源。

結論:為何支持槍枝擁有權

亞瑟港事件後,澳洲的控槍政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槍枝犯罪,但邦迪海灘的慘劇卻清楚顯示,嚴格的管制並不能徹底避免大規模槍擊。當公民失去了持槍權,在面對恐怖攻擊時只能被動承受,這正凸顯了美國第二修正案的深層理據:保障合法公民持槍,並透過嚴格的訓練與背景審查,讓好人能夠即時防衛,形成力量上的平衡,壓制壞人持槍所帶來的非對稱優勢。

綜合分析可見,控槍州份的低死亡率主要來自自殺案件的減少,而非犯罪受害者的顯著下降。壞人往往能逃避管制,若好人被剝奪持槍權,則失去了最基本的防衛能力。唯有透過訓練與背景審查,確保合法持槍者沒有犯罪紀錄並具備安全操作知識,才能真正發揮槍枝的防衛功能。這種「平衡理論」意味著,只有好人持槍,才能抵消壞人持槍的非對稱優勢,避免社會陷入單方面的暴力威脅。

因此,美國第二修正案的存在,不僅是歷史傳統的延續,更是維護社會安全的制度基石。當壞人可能持槍時,唯有保障好人合法持槍,才能真正維持「1% 對 99%」的平衡,讓暴力無法擴散,並確保公民在危急時刻不再是坐以待斃的受害者,而是能夠即時反擊的守護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