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 年 11 月,美國芝加哥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案件:一名 50 歲男子 Lawrence Reed,擁有多達 72 次逮捕紀錄,卻仍在社會上自由行走。他在芝加哥地鐵藍線列車上,涉嫌潑灑汽油並點燃一名 26 歲女子,導致受害者全身嚴重燒傷。此案不僅揭示了個人暴力的殘酷,更暴露出美國法律制度在處理「慣犯」與「公共安全」之間的失衡。
一、案例的象徵意義
Reed 的案例並非孤立事件,而是美國司法系統長期存在的問題縮影。72 次逮捕紀錄本應足以讓社會認定其為高危險人物,但他卻因制度上的寬容與監管不足,得以在短期拘留或假釋後重返社會。最終,這種「制度性失效」讓一名無辜女子付出了慘痛代價。
二、犯罪心理學的視角
犯罪心理學指出,第一次犯罪往往是心理上最難跨越的障礙。人類在社會化過程中建立了道德與法律的「心理防線」,初次犯罪需要突破恐懼、羞恥與自我認同的衝突。然而,一旦跨越這道防線,後續犯罪的心理門檻便會逐漸降低。
去敏感化:第一次犯罪後,恐懼感減弱,行為逐漸常態化。
合理化:犯罪者會以「環境逼迫」、「並不嚴重」等理由自我辯解。
技能累積:每次犯罪都讓行為更熟練,逃避偵查的能力更強。
身份認同:當犯罪成為生活的一部分,個人逐漸接受「我就是罪犯」的角色。
Reed 的 72 次逮捕紀錄正好印證了這一心理學理論:犯罪已成為其生活常態,法律的寬容反而助長了其行為模式。
三、美國法律制度的缺陷
美國司法制度強調「人權」與「矯正」,但在實務上卻出現以下問題:
逮捕不等於定罪:許多逮捕案件因證據不足或程序問題而撤銷,導致犯罪者未受實質懲罰。
根據美國司法統計局(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)和相關研究,僅有少數報告犯罪案件最終導致定罪。例如,在嚴重犯罪中,從報告到警察到最終定罪的比率僅約2-4%。在聯邦層級,約8-10%的重罪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撤銷(dismissed),許多因證據不足或程序問題而未進入審判階段。即使起訴後,重罪被告中有約32%未被定罪(包括撤銷或無罪)。
刑期並非累加:即使多次定罪,刑期常以「同時執行」(concurrent sentences)方式處理,實際服刑時間大幅縮短。
美國聯邦和州法院常允許多項罪名刑期同時執行,尤其當罪行相關時。這導致多次定罪者實際服刑時間遠低於累加總和。雖然缺乏全國性精確統計顯示「同時執行」的比例,但司法實務中,這是常見做法,用以避免過長刑期並減輕監獄壓力。假釋與監管不足:為減輕監獄壓力,許多慣犯獲得假釋或電子監控,但缺乏嚴格追蹤。
假釋和緩刑(probation/parole)違規常導致監獄回歸,但監督不足是主要問題。
全國範圍內,監督違規(包括技術違規和新犯罪)每年導致約35萬人入獄。假釋違規中,許多僅因技術違規(如違反宵禁或藥物測試失敗)而被撤銷,顯示追蹤和支持資源不足。公共安全被忽視:制度過度偏向保護犯罪者的權利,卻忽略了受害者與社會的安全需求。
美國再犯率(recidivism rate)居高不下,顯示矯正效果有限。
根據司法統計局最新數據,釋放囚犯在5年內約70-77%被重新逮捕,超過80%在10年內至少一次被捕。高再犯率(尤其慣犯)反映矯正計劃參與不足和監督失效,雖然參與教育或職業訓練的囚犯再犯率可降低10-20%(甚至教育程度越高,降低越多,如大學學位近0%),但全國僅少數囚犯參與有效計劃,導致公共安全隱患持續。
四、受害者的人權
法律制度若僅強調犯罪者的人權,卻忽視受害者的安全與尊嚴,便失去了「正義」的核心。受害者有權:
免於傷害:社會應保障基本安全,不被慣犯威脅。
獲得公正:犯罪者應受到合理懲罰,避免再次危害。
尊嚴與支持:受害者的痛苦需被承認,並提供心理與經濟援助。
Reed 案件中,受害者的權利顯然被忽略,因為制度未能阻止一名高危險慣犯再次犯案。
五、改革的必要性
若要讓法律制度「有意義」,必須在「人權」與「公共安全」之間建立平衡。
設立犯罪門檻:第一次犯罪可偏向矯正,但多次犯罪後必須加重懲罰,重建心理防線。
分級制度:對非暴力犯罪者提供教育與矯正,對暴力慣犯則採取嚴格監禁。
透明規則:明確規定「多少次犯罪後必須強制收容」,避免司法過度寬容。
兼顧人權:在懲罰的同時,仍保障基本人權,但不再無限寬容。
六、結論
Lawrence Reed 的案例是一個警鐘:當法律制度過度偏向「矯正」而忽視「懲罰」,犯罪心理的防線便無法重建,慣犯將不斷危害社會。犯罪者固然有人權,但受害者與大眾同樣擁有安全與尊嚴的權利。若制度不能平衡雙方,便失去了「正義」的本質。
因此,美國法律制度必須重新檢視其核心理念:在保障人權的同時,設立明確的犯罪門檻與懲罰機制,讓犯罪者重新感受到心理上的「高牆」。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降低再犯率,恢復社會對司法的信任,並避免下一個無辜者成為制度失效的犧牲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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